財政部關于印發(fā)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黨中央有關部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全國政協(xié)辦公廳,高法院,高檢院,有關人民團體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,各集中采購機構:
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,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、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模式等工作需要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和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財政部制定了《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》。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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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31日